李清伟、孙殿海劳动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321执保634号之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15
案件内容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执保63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李清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被申请人:孙殿海,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清伟与被申请人孙殿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殿海名下4525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孙殿海名下4525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潘秀环
书记员:
书记员王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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