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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伟、孙殿海劳动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321执保634号之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15
案件内容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执保63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人:李清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被申请人:孙殿海,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清伟与被申请人孙殿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殿海名下4525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孙殿海名下4525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潘秀环

书记员:

书记员王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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