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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春生强奸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沪02刑更741号
案由: 强奸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7-09-19
案件内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刑更741号

当事人:

罪犯温春生,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

审理经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了(2014)金刑初字第8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温春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春生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温春生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温春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4年5月15日始至2017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虹

审判员逄淑琴

代理审判员常宝妹

书记员:

书记员王顺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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