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中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临刑执字第1213号
案由:
故意杀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1-08-09
案件内容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刑执字第1213号
当事人:
罪犯张玉中。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上列罪犯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7日以(1999)鲁刑一终字第53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7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2005年2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4月25日减刑一年九个月;2010年4月22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6月30日减刑一年。
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张玉中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中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递进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度监区级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中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玉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刘玉环
代理审判员路宝怀
书记员:
书记员侯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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