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23执132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克山县鑫隆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克山县鑫隆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2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协执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金融理财类产品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查封冻结克山县鑫隆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并查封其名下种植土地,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因被执行人存在违反报告财产制度等,有法定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我院已经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综上,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该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我院已将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情况向申请人告知并听取了其意见。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依兰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3执1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此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冲
审判员卢涛
审判员赵庆红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文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