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924执45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梁国明,男,1992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会泽县。
申请执行人:陆柳英,女,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会泽县。
被执行人:何文翠,女,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宾川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国明、陆柳英与被执行人何文翠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924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梁国明、陆柳英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梁国明、陆柳英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何文翠支付申请执行人梁国明、陆柳英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8272元,扣除已支付25000元,实际再支付21327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文翠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文翠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何文翠名下有数额较小的银行存款;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何文翠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梁国明、陆柳英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对被执行人何文翠名下零星存款表示放弃,不需要法院进行划拨。通过向被执行人何文翠周边群众了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何文翠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何文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何文翠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黄章保
审判员杨建
审判员王军
书记员:
书记员王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