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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新分社与李某某、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新执字第0049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7-06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执字第0049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新分社。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市民。

被执行人牛某某,男,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市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新分社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牛某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齐清风

审判员单明山

审判员赵钦

书记员:

书记员钮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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