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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鼎涛减刑裁定书
案号: (2014)西中刑减字第0072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4-09-26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中刑减字第00726号

当事人:

罪犯高鼎涛,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理经过: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莲刑初字第004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1日),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4年5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鼎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鼎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鼎涛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车宾

审判员朱庆利

审判员刘钢

书记员:

书记员焦云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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