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鼎涛减刑裁定书
案号:
(2014)西中刑减字第00726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4-09-26
案件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中刑减字第00726号
当事人:
罪犯高鼎涛,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彬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理经过: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莲刑初字第004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鼎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1日),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4年5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鼎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鼎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鼎涛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7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车宾
审判员朱庆利
审判员刘钢
书记员:
书记员焦云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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