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光明乡人民政府与李克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吉07民终1176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10-27
案件内容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民终11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岭县光明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清亮,该人民政府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克武,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长岭县光明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李克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岭县光明乡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长岭县光明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长岭县光明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邰伟莉
审判员邵国政
书记员:
书记员梁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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