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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莲前东路分公司与李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闽0203民初15833号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7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15833号

当事人:

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莲前东路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之08。

主要负责人: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何雪贞,福建唯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槐,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莲前东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天下行公司)与被告李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天下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何雪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下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天下行公司与李槐签订的《车辆长期租赁合同》;2、李槐向天下行公司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4532.70元;3、李槐向天下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327元(以4532.70元为基数,按日3‰标准计算,自2017年3月9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李槐向天下行公司承担违约金20000元及罚息802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7年4月9日起暂计至2019年6月20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李槐向天下行公司支付车辆维修保养费1160元、违章罚款550元及违章违约金3000元;6、李槐承担天下行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130元;7、李槐承担因本案所支出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1日,李槐与天下行公司签订《车辆长期租赁合同》,约定李槐向天下行公司承租闽D×××××车辆,租金4689元/月,租期12个月,李槐于每月9日之前,向天下行公司支付下个付款周期的租金,如当月发生其他费用,李槐连同租金一并支付。李槐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等费用。李槐应在交通违章发生之日起30天内自行处理车辆违章事宜,如逾期未清除违章的,除仍应支付违章罚款外,还应承担每个违章记录100元/天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000元。李槐未按时支付当期租金的,除应及时足额补缴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向天下行公司支付应付租金的130%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如李槐未按时支付租金超过三天(含三天)或违反租赁合同其他条款,天下行公司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自行处置。收回租赁物,不免除李槐应向天下行公司支付期间(应付款之日起至收回租赁物之日止)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的义务,同时李槐还应向天下行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违约金的支付时间为违约当月,每超过一天加收违约金的万分之五罚息。2016年11月9日,天下行公司依约向李槐交付车辆,李槐在《交车确认单》《验车单》上签字捺印。李槐使用一段时间后,未能按约支付租金,仅支付租金至2017年2月9日。经多次催讨仍不能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天下行公司提出如上诉请。

李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1日,天下行公司(甲方)与李槐(乙方)签订一份《车辆长期租赁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车辆确认单》,约定:乙方向甲方承租闽D×××××汽车,总租金68168元;甲方同意乙方分12期支付租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期租金16589元,后期租金于每月还款日前支付下个付款周期的租金4689元,还款日是指《验车单》上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日期;乙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交通违章等费用;乙方应在交通违章发生之日起30天内自行处理车辆违章事宜,如逾期未消除违章的,除仍应支付违章罚款外,还应承担每个违章记录100元/天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000元,具体交通违章事项以全国各省市政府交警网公布的信息为准;属于保修范围的故障,由厂家指定特约维修商保修,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故障,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承担承租车辆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车船税和保险费用,投保手续由甲方代办,乙方需在保险合同期满前二十日内向甲方缴清下一年度的车船税及保险费用;乙方未按时支付当期租金的,除应及时足额补缴租金外,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的130%的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超过三天(含三天)或违反租赁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并自行处置,收回租赁物的,不免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期间(应付款之日起至收回租赁物之日止)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违约金支付时间为违约当月,每超过一天加收违约金的万分之五的罚息;乙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知甲方;一旦因合同发生纠纷,合同所载明的各方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如诉讼期间任一方送达地址变更应及时告知受诉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未按照前述要求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该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合同载明李槐的身份信息及现住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2016年11月9日,天下行公司将上述车辆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车辆交付给李槐使用,双方并签订一份《验车单》予以确认。李槐支付部分租金后,自2017年3月9日起即未再支付租金,天下行公司遂于2017年4月7日收回租赁车辆。

2019年7月25日,天下行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天下行公司为此支出律师费1130元。

李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天下行公司提供的《车辆长期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车辆确认单》《验车单》、网页截图、结算单、《民事、非诉讼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下行公司与李槐之间签订的《车辆长期租赁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车辆确认单》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天下行公司交付车辆,李槐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天下行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有权要求李槐支付欠付的租金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天下行公司于2017年4月7日收回租赁车辆,已以实际行为解除了其与李槐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故《车辆长期租赁合同》于该日解除,租金应计至该日。现天下行公司要求李槐支付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的尚欠租金4532.70元,并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自2017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相应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天下行公司主张李槐未处理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违章,并据此要求李槐支付违章罚款、违章违约金,但其举示的证据无原件可供核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天下行公司举示的结算单、维修费发票等证据显示的车辆维修保养时间系在其收回租赁车辆之后,不足以证明相关维修保养项目系李槐使用租赁车辆所造成的。故天下行公司要求李槐支付车辆维修保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天下行公司因李槐逾期支付租金而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既要求李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要求其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属重复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违约金20000元及相应的罚息均不予支持。综上,天下行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莲前东路分公司与被告李槐于2016年10月11日签订的《车辆长期租赁合同》于2017年4月7日解除;

二、被告李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莲前东路分公司支付租金4532.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3月9日起,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1130元;

三、驳回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莲前东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莲前东路分公司负担343元,被告李槐负担178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黄南清

书记员:

代书记员高丽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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