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1.苗文喜申请执行苗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603执6号之一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14
案件内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3执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苗文喜,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现住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苗丽霞,女,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8)内0603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苗丽霞应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苗丽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苗丽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黄玉亮

书记员:

书记员云宇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