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苗文喜申请执行苗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603执6号之一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14
案件内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3执6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苗文喜,男,汉族,1968年3月18日出生,现住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苗丽霞,女,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审理经过: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8)内0603民初1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苗丽霞应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苗丽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苗丽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黄玉亮
书记员:
书记员云宇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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