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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府民初字第01045-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9-18
案件内容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府民初字第01045-1号

当事人:

原告高某,女,汉族。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某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村村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停止支付被告某有限公司在某村的到期债权,并已提供高某1所有的陆地巡洋舰、奥迪小轿车两辆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三人某村不得向被告某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杜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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