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府民初字第01045-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9-18
案件内容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府民初字第01045-1号
当事人:
原告高某,女,汉族。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某村。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村村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停止支付被告某有限公司在某村的到期债权,并已提供高某1所有的陆地巡洋舰、奥迪小轿车两辆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第三人某村不得向被告某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6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杨卫东
书记员:
书记员杜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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