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沪0105执347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30
案件内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执347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浦明路**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卫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萍,女,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据(2018)沪0105民初2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萍向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69417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34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锋
审判员俞惠琴
审判员缪巍
书记员:
法官助理房倩
书记员路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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