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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德明与卫辉市城郊乡周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卫民初字第67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6-24
案件内容

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卫民初字第678号

当事人:

原告徐德明。

被告卫辉市城郊乡周湾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徐德会。

审理经过:

原告徐德明诉被告卫辉市城郊乡周湾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15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杨成勇

书记员:

书记员赵颖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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