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1127民初746号
当事人:
原告:张庭初,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告:梁邦爱,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庭初诉被告梁邦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3日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庭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邦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庭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000元;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所欠货款的利息288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梁邦爱在原告处购买瓷砖,共计36000元,被告口头说不出半年结清,却没有兑现,原告无数次催收,而被告却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2019年2月3日,被告写给原告货款欠条一张,承诺2019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却仍没有兑现。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欠条一张。
被告梁邦爱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梁邦爱在原告处购买瓷砖,共计欠下货款人民币36000元。2019年2月3日,被告写给原告货款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张庭初陶瓷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2019年7月份之前付壹万以上,余款2019年年底结清。欠款人:梁邦爱。2019年2月3日”。此后,经原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原告任何欠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张庭初的陈述,以及欠条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瓷砖,相互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遵习惯各自履行义务。本案当中,被告购物后出具了36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在2019年年底结清,是相互间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约定履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依约给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出卖人有权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利率标准,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已超过标准,本院参照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内贷款基准利率4.35%上浮50%为标准,即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金36000元4个月逾期利息为78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邦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庭初支付货款36000元及利息783元;
二、驳回原告张庭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告梁邦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曾庆泉
书记员:
书记员黄月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