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三好、黄文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闽0921执333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1-20
案件内容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1执33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林三好。
被执行人:黄文耀。
被执行人:孙寿玉。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三好与被执行人黄文耀、孙寿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4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福建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黄文耀所有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并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但因系列案件,变现款不足清偿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及其他相关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已依法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郑松晖
审判员吴应豪
审判员李臻
书记员:
法官助理马朝锟
书记员颜秋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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