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东与赵建忠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金执字第204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9-26
案件内容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204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范文东,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赵建忠,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赵建忠给付借款12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宋凤杰
审判员金涛
审判员顾红顺
书记员:
书记员徐志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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