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湖州马中超童装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502民初1461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29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1461号
当事人: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沃仑街45号。
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沃仑街45号。
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马中超童装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南路361号。
投资人:马中超。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马中超童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马中超童装商行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马中超童装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吴文婷
书记员:
书记员吕成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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