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端治与连鸿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集执行字第527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集执行字第5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林端治。
被执行人连鸿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端治与执行人连鸿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连鸿琳价值人民币2050元(包括本金2000元和执行费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孙文胜
书记员:
书记员朱英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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