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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端治与连鸿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集执行字第527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09
案件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集执行字第52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林端治。

被执行人连鸿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端治与执行人连鸿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连鸿琳价值人民币2050元(包括本金2000元和执行费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

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孙文胜

书记员:

书记员朱英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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