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3执异4号
当事人:
案外人:白春扬,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锡伯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申请执行人:郭学鹏,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执行人:郭富军,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执行人:张桂秋,女,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郭学鹏与被执行人郭富军、张桂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白春扬对查封坐落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灏丽新城1号楼2号商服1-2层房屋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白春扬称,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对双城区灏丽新城1号楼2号商服1-2层房屋进行查封。因该房屋案外人已于2018年5月16日在灏丽新城售楼处与双城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值1,171,240.00元,案外人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有购房票据。从时间上看,法院查封是晚于案外人购房时间的,因开发商原因该房屋购买后并不能办理产权证明,为保证案外人白春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郭学鹏与被执行人郭富军、张桂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郭富军、张桂秋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黑0113民初21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坐落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灏丽新城1号楼2号商服1-2层。案外人白春扬对查封的房屋所有权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白春扬购买的双城区灏丽新城1号楼2号商服1-2层房屋虽有购房票据,但未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白春扬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审判长陈连娣
人民陪审员魏颖
人民陪审员王磊
书记员:
书记员范文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