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长河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江鹤法执字第91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21
案件内容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江鹤法执字第9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长河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雄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秀洪,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翠萍,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长河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四海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本院(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多案多家法院交叉查封,现已全面停产并已遣散了全部职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将相关案件移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该院正在审查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91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耀荣
代理审判员麦国星
代理审判员林兆盈
书记员:
书记员胡明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