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鑫与王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甘1123民初916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4-28
案件内容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123民初916号
当事人:
原告:王维鑫,男,生于1971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王荣,男,生于1984年1月13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维鑫与被告王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荣外流无下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维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维鑫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谢海燕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红燕
书记员赵向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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