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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鑫与王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甘1123民初916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4-28
案件内容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1123民初916号

当事人:

原告:王维鑫,男,生于1971年10月11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王荣,男,生于1984年1月13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维鑫与被告王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王荣外流无下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维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维鑫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谢海燕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红燕

书记员赵向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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