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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机斯凯工贸有限公司与宜昌广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鄂西陵执字第1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1-26
案件内容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西陵执字第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机斯凯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秀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广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洪武,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机斯凯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昌广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1000元,并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全部履行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三、承担案件诉讼费825元,执行费5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广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3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宜昌广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全部履行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

审判员:

审判长马晓曦

审判员余晓

助理审判员  周铁金

书记员:

书记员吴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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