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2372号之一
当事人:
被执行人:骆三仔,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骆三仔刑事罚金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1刑初959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骆三仔应缴纳罚金6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骆三仔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经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骆三仔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二)执行人员发函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其下落,但至今未收到回复。(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骆三仔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xxxxxxxd@wx.tenpay.com账户内的存款,当天实际冻结金额为146.29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5月28日。本院已向深圳市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骆三仔所有的粤B×××××号车辆,但查封结果未反馈,且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变现处置。(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骆三仔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1971执123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胡志炜
审判员黄俊哲
审判员李满良
书记员:
书记员廖翠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