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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潘登与翁孝贵、江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浙1082民初85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22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82民初851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潘登,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翁孝贵,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江利波,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潘登与被告翁孝贵、江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潘登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潘登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刘潘登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李月娇

人民陪审员张淑凤

人民陪审员郭小红

书记员:

代书记员章佳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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