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潘登与翁孝贵、江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浙1082民初85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3-22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82民初8511号
当事人:
原告:刘潘登,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翁孝贵,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江利波,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潘登与被告翁孝贵、江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刘潘登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潘登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刘潘登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李月娇
人民陪审员张淑凤
人民陪审员郭小红
书记员:
代书记员章佳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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