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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燚、刘龙义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冀0903财保12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8-12-28
案件内容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03财保123号

当事人:

申请人:张振燚,男,200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刘龙义,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振燚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3000元现金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振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刘龙义名下玉马牌电动三轮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刘欣

书记员:

书记员张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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