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乐翠、乔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322执37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4
案件内容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22执3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邵乐翠,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乔翔,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邵乐翠申请执行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璟玉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淑婷
书记员:
书记员夏岳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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