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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乐翠、乔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322执37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4
案件内容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22执3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邵乐翠,女,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乔翔,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邵乐翠申请执行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璟玉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淑婷

书记员:

书记员夏岳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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