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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保与任立功、徐邦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522民初5650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民初5650号

当事人:

原告:李国保,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波,聊城东昌法恒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立功,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徐邦勇,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保诉被告任立功、徐邦勇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国保撤回对被告任立功、徐邦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保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岳相录

书记员:

书记员赵亚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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