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保与任立功、徐邦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522民初5650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民初5650号
当事人:
原告:李国保,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波,聊城东昌法恒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立功,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徐邦勇,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保诉被告任立功、徐邦勇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国保撤回对被告任立功、徐邦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国保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岳相录
书记员:
书记员赵亚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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