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张学奇与谢伍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 (2019)粤1973民初15193号之一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18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3民初15193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张学奇,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方坡,公民身份号码为411************010。

被告:谢伍娥,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30************724。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学奇诉被告谢伍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经济补偿金转让协议书有效并判决被告将(2015)东三法樟执字第1001号执行分配款9685.05元支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书,被告将其对东莞安泰玩具有限公司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债权,按仲裁申请金额15%的标准转让给原告,被告在领取债权转让款表格中签名及捺印确认,同时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主张债权。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原告要求被告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原告,遭到被告拒绝,被告已经违反双方协议书的约定。

经查明,原告曾起诉被告,案件号为(2016)粤1973民初5727号,原告在该案中的诉讼标的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一致。该案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与(2016)粤1973民初5727号案件的案由、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地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学奇的起诉。

原告张学奇起诉时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张学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审判长管燕

审判员周淑君

审判员谢嘉禾

书记员:

书记员黎珈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