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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茂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黔0103民初1514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02
案件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5144号

当事人:

原告贵州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19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65014928L。

法定代表人:吴桂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佐勇、司春香。

被告田茂琼,女,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茂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贵州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田茂琼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守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审判员盈芳

书记员:

法官助理范琳琳

书记员刘瑾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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