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拴柱、王银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183执244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4-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执24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拴柱,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王银龙,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拴柱与王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银龙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银龙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王银龙名下(车牌号为冀F×××××)大众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江深
书记员:
书记员孟鹏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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