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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拴柱、王银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冀0183执244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4-01
案件内容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执244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拴柱,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州市。

被执行人:王银龙,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拴柱与王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银龙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银龙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王银龙名下(车牌号为冀F×××××)大众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赵江深

书记员:

书记员孟鹏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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