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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高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上刑二初字第36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2-05
案件内容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刑二初字第36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高升,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9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审理经过: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高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高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姚高升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银白色长安面包车,沿上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党店镇农村信用社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鉴定,被告人姚高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5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高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车辆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党店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1484号血醇检验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上蔡县公安局党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姚高升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高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高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高升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姚高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高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高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杨连成

书记员:

书记员吴江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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