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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21)辽0922民初130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29
案件内容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0922民初1309号

当事人:

原告:冯某,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阜新公司彰武分公司农渠部专员,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告:杨某1,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捷亚泰中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部经理,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丹,系辽宁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2、婚生女杨某2由我抚养,被告杨某1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3、位于彰武县西环路粮食局住宅楼南楼321室的房屋归我所有,车牌号为冀A×××××的高尔夫小型轿车1辆由我与被告杨某1共同分割。事实和理由:我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与杨某1相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杨某2。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习惯又不同,长期分居,现已无夫妻感情。女儿一直随我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由我抚养为宜,同时为维护父女儿童合法权益,应判令房屋归我所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冯某与被告杨某1自愿离婚。

裁判结果:

二、婚生女杨某2由原告冯某抚养,被告杨某1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2021年6月至12月的抚养费10500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给付。自2022年1月起,杨某1于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上半年子女抚养费9000元;于每年的7月10日前给付下半年子女抚养费9000元。

三、车牌号为冀A×××××的高尔夫小型轿车1辆归被告杨某1所有;位于彰武县西环路粮食局1#住宅楼304(房产证:彰房权证2011字第××号)归杨某1所有,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彰武县支行的贷款由杨某1负责偿还,杨某1给付冯某上述两项财产分割款共计80000元。

四、原告冯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搬离该房屋,将房屋交付于被告杨某1。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柳莹

书记员:

书记员田文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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