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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宏图包装有限公司、李占敖等与李淑云、李国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内民申62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20-01-08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民申62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辽宏图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占敖,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敏,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淑云,女,1959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李国志,男,195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通辽市科区粮食局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通辽宏图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李占敖、付敏因与被申请人李国志、李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5民再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宏图公司、付敏、李占敖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图公司、付敏、李占敖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通辽宏图包装有限公司、付敏、李占敖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王佐玲

审判员吕浩杰

审判员杜娟

书记员:

书记员格根珠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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