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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辉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豫08刑更508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22-06-09
案件内容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刑更508号

当事人:

罪犯张光辉,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河南省偃师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

审理经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豫1221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光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0元;未退缴赃款继续予以追缴,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POS机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8年6月25日止。被告人张光辉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豫12刑终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罪犯张光辉于2019年10月18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光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出具复函,证明该犯于2021年6月23日已将罚金80000元缴纳完毕。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光辉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材料、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光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国利

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韩永梅

书记员:

法官助理袁伟

书记员宋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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