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李纪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豫1422民初30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05
案件内容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民初307号
当事人:
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制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松,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纪光,男,汉族,族,1993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丰波
书记员:
书记员秦芹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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