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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李纪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豫1422民初30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5-05
案件内容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民初307号

当事人:

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制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松,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纪光,男,汉族,族,1993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审理经过:

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纪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商丘正丰鞋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丰波

书记员:

书记员秦芹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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