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英、梁潇潇与李丹勇、孙利惠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621执恢177号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10
案件内容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621执恢1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爱英,女,1950年11年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申请执行人梁潇潇,男,1995年7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执行人李丹勇,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孙利惠,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英、梁潇潇与被执行人孙利惠、李丹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左字森
审判员高保和
代理审判员陈丙祥
书记员:
书记员韩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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