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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英、梁潇潇与李丹勇、孙利惠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吉0621执恢177号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10
案件内容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621执恢1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爱英,女,1950年11年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申请执行人梁潇潇,男,1995年7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执行人李丹勇,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孙利惠,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英、梁潇潇与被执行人孙利惠、李丹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左字森

审判员高保和

代理审判员陈丙祥

书记员:

书记员韩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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