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广陵区大队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苏1003行初0157号
案由:
消防管理(消防)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27
案件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1003行初0157号
当事人:
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科巷1号1607室。
法定代表人胡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云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广陵区大队,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金韵路119号。
负责人卜俊,副大队长。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广陵区大队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莱佛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孙安敬
人民陪审员薛小华
人民陪审员施一青
书记员:
书记员杨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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