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乔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内0627民初367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18
案件内容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7民初3671号
当事人:
原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誉达嘉上安泰小区**楼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崔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利荣,公民身份号码×××,女,蒙古族,1991年8月14日出生,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小石砭村一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誉达嘉上安泰小区**楼商业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90年5月4出生,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扎萨克镇壕赖柴达木村七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誉达嘉上安泰小区**楼商业楼。
被告乔玉平,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乔玉平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汇众聚业物业服务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玉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
审判员:
审判员高敏
书记员:
书记员武悦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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