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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南宫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0115民初1340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6-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民初1340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E。

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罗家裕,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南宫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惠康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8F。

法定代表人:何德玉。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南宫会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曲目《回答》;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案系本院受理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同类型案件,查明事实及裁判理由参见本院(2021)粤0115民初1277号示范案件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南宫会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回答》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

二、被告广州南宫会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南宫会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王仓

书记员:

法官助理吴苑荧

书记员吴诗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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