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舒行非审字第000127号
当事人:
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家仓,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吕勇平
被执行人:贺艳红
审理经过:
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两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征决字(2014)第1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两被执行人于1999年11月登记结婚,2002年5月政策内生育第一胎,男孩;2013年2月政策内生育第二胎,男孩。2014年1月28日,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调查核实,依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征决字(2014)第1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1250元。该决定书已由舒城县五显镇计生办工作人员于2014年5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吕勇平签收。两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元,余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2014年7月16日,舒城县五显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已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告知书。现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1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13-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王垂明
审判员陶传权
代理审判员李红丽
书记员:
书记员王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