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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梅与谭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82执11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5-08
案件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11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炯,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爱军,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谭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谭爱军归还王红梅借款50000元,并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20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收取1820元,由谭爱军负担。公告费698元,由谭爱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698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月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20年3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谭爱军罚款1000元。

2、2020年1月2日、3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787.97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获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F×××××的车辆一辆,因上述车辆年代较久,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查封和处置。

3、2020年4月16日,本院向仪陇县房地产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4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10787.97元,剩余39910.03元、相应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10787.97元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军

审判员黄春法

审判员李元

书记员:

书记员王园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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