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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军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皖0111执5604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09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11执560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848944279K(1-1)。

负责人:李刚,行长。

被执行人:王军,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543267.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任何款项。于2019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及2019年11月2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牛春风

审判员杨青

审判员甘超

书记员:

书记员戴志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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