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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嗣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802执1019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4-24
案件内容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802执1019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嗣全,男,1982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嗣全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湘080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嗣全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而未缴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赵嗣全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后,没有发现存款余额,也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赵嗣全尚在服刑中。鉴于执限将至,本案须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伍国祥

人民陪审员龚道新

人民陪审员李林

书记员:

书记员朱常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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