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嗣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湘0802执1019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4-24
案件内容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802执1019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嗣全,男,1982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嗣全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湘080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嗣全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而未缴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赵嗣全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后,没有发现存款余额,也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赵嗣全尚在服刑中。鉴于执限将至,本案须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伍国祥
人民陪审员龚道新
人民陪审员李林
书记员:
书记员朱常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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