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郑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杭拱商初字第3200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02
案件内容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拱商初字第3200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玉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涵。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然。
被告:郑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勇已结清银行所有本息合计24892元,故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傅志君
书记员:
代书记员张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