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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强与尹曰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2)沂南保字第13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08-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沂南保字第13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吴金强,男,1983年2月6日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尹曰光,男,成年,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金强与被申请人尹曰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0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尹曰光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尹曰光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江海

书记员:

书记员徐道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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