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强与尹曰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2)沂南保字第13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08-18
案件内容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沂南保字第13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吴金强,男,1983年2月6日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尹曰光,男,成年,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吴金强与被申请人尹曰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0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尹曰光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尹曰光所有的鲁Q8XX**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江海
书记员:
书记员徐道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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