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8执138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碎芳,女,1975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燕燕,女,1968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碎芳与被执行人周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28民初236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碎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燕燕偿还申请执行人吴碎芳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本金3万元从2017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本金3.5万元从2018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本金3.9万元从2018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燕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周燕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燕燕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周燕燕进行传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周燕燕名下银行账户及收益类保险账户内的存款合计98520.8元,截止2021年12月2日,被执行人周燕燕尚有4件未结案件。经分配,由本案申请人受偿19674.04元。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周燕燕的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碎芳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周燕燕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燕燕作出司法拘留15天且罚款1000元的决定。提请XXX作废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出入境证件,本院已依法限制其出境,向被执行人周燕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1年12月6日,被执行人周燕燕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已偿还利息19674.04元),也未交纳本案执行费1460元、罚款10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碎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周燕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328执13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郑华敏
书记员:
代书记员郑建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