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522执54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29
案件内容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22执549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天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549号裁定书,于2017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2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钟仕锋
书记员:
书记员高洪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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