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彬与赵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426民初30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1-27
案件内容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民初3011号
当事人:
申请人:石志彬,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平原县。
被申请人:赵书静,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平原县。
审理经过:
石志彬与赵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志彬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书静名下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石志彬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19-12-15-041x)作为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赵书静名下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肖金霞
书记员:
书记员蔡宁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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