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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葫芦岛市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辽1404执87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26
案件内容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04执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6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葫芦岛市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辽1404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给付经济损失33772.89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474.09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已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辽1404执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曹凤艳

人民陪审员宋明月

人民陪审员周月

书记员:

书记员耿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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