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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桂良与被上诉人曹阳、原审第三人李荣彪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大中民终字第25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4-10-29
案件内容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大中民终字第2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桂良,男,1970年1月29日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云南大理市下关镇。

委托代理人柳绯,云南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阳,男,1977年2月20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

委托代理人李庆春,云南聚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李荣彪,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洱源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洱源县三营镇三营村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桂良因与被上诉人曹阳、原审第三人李荣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中查明上诉人曹阳转账给原审第三人李荣彪的款项,是从上诉人曹阳借贷给原审证人姜婧的30万元中支出,该项新发现的案件事实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有重大影响。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

审判长杨其云

审判员马克辉

审判员姜碧姝

书记员:

书记员张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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